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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6月13日電 據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,青海“9·19”強沖公路收費站今日宣判,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緩期兩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其餘8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。
  12日上午,青海“9·19”強沖公路收費站案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審,趙宏勝等9名被告以故意殺人、妨害公務等罪名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,法院今日作出一審判決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趙某某、王甲、王乙、王丙、羅某某、韓某某、吳某甲、吳某乙、王某某為逃避高速路收費共同預謀沖卡,在大水橋收費站口集結後進行分工,並遮擋車輛號牌,由被告人王甲、王乙、王丙、吳某某下車對收費站工作人員進行阻攔,其餘被告人駕車伺機沖卡,阻礙了收費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、履行職責,造成被害人孫某某被車輛碾軋當場死亡的嚴重後果,被告人王甲、王乙、王丙、羅某某、韓某某、吳某甲、吳某乙、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。
  法院認為,被告人趙某某在駕車伺機沖卡時,在明知車輛前方有多名收費站工作人員阻攔的情況下,不顧前方收費站工作人員生命安全,仍然強行沖卡,造成被害人孫某某當場被其駕駛車輛碾軋致死的嚴重後果。被告人趙某某在妨害公務的過程中,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,應按牽連犯的原則,重罪吸收輕罪,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。
 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、王甲、王乙、王丙、吳某甲、羅某某、吳某乙、韓某某、王某某指控的事實清楚,證據確認充分,罪名認定正確,法院予以支持。
  被告人韓某某因強行沖卡,其駕駛室兩側玻璃被收費員砸壞,停車後持撬胎棒與被告人王丙追趕、威脅收費站工作人員;被告人王乙、王甲、王丙在被告人趙某某的車輛停至收費亭時,上前強行拉扯、推搡在車前阻攔的收費站工作人員;被告人羅某某在韓某某圍攻收費亭時乘機沖卡;被告人吳某甲在到達收費站後,依據分工下車,欲阻攔收費站工作人員堵截車輛,積极參与圍攻收費站工作人員;被告人吳某乙、王某某在收費站工作人員被碾軋後,因車道被收費站工作人員封閉,在收費站工作人員的引導下從其他車道繳費通過。
  被告人韓某某、王甲、王乙、王丙、羅某某、吳某甲、吳某乙、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相同,作用相當,無主從犯之分。被告人王甲、王丙、吳某甲、羅某某自動投案,屬自首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;被告人王甲、王乙、王丙、吳某甲、韓某某、羅某某、吳某乙、王某某積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,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。
  被告人趙某某、王某某的辯解理由和各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採納;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部分訴訟請求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
  法院最終判決,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緩期兩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被告人韓某某犯妨害公務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;被告人王乙犯妨害公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;被告人王甲犯妨害公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;被告人王丙犯妨害公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;被告人吳某甲犯妨害公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;被告人羅某某犯妨害公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;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;被告人吳某乙犯妨害公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。
  此外,各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、住宿費、誤工費、交通費、整容費、殯儀車租賃費共計97733.5元,由九被告人各承擔10859.28元,於判決生效後一次性付清。  (原標題:青海強沖公路收費站案宣判 9人獲刑其中1人判死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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