丁國強
  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為主題,這表現了執政黨的一種政治自信和對法治規律的深刻把握,也包含了對法治更具比較優勢這個基本共識的理性認同。
  法治是人類關於治理和善治的理性選擇。法治是一種歷史選擇和比較選擇。法治的優勢是與其他治理方式比較中體現的。這一比較幾乎貫穿了人類治理的全過程,與人類治理思想和治理智慧的成熟相伴隨。
  我們要建設法治國家,先要把為什麼要實行法治的問題講透。法治不是十全十美的治理方式,但無論是人治還是專制,都有其致命的缺陷。法治的比較優勢有很多,比如:更有利於實踐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;增強執政的正當性與合法性;提高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能見度、可預見性和可操作性;等等。
  我們不討論法治的比較優勢,就難以奠定法治的思想基礎,構建法治意識形態。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語境下,講透法治的比較優勢,有助於改革共識的形成。全面深化改革所觸及的政府與市場的關係、中央和地方的關係等,實質都是憲法法律問題。只有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,才能增強改革的正當性、合理性和科學性,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風險。
  談法治的比較優勢,並不是宣揚法治萬能,要看到法治的局限性,對法治進行準確定位,這本身就是一種法治思維。法治優勢並不在於實現百分之百的正義,而在於它提供一個理性、陽光的程序運作過程和糾錯機制。程序法治的完善,可以減少冤假錯案的概率。
  從人治到法治是一個錯綜複雜的歷史進程。讓法治真正成為一種思想方式、活動方式、生活方式,需要不斷破除影響法治建設的思想觀念和體制弊端。法治不是抽象的,法治體現在國家和社會治理的具體方面。從法治文化、法治理論的構建到個案正義的實現,都應強化對法治優勢的認知。法治的比較優勢在不同國家、不同文化土壤有不同表現形式。必須要立足國情,從本土資源和傳統文化中汲取法治智慧,在中國特色的法治實踐中發現法治文明建設的邏輯。▲(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學特聘教授)
(編輯:SN09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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